北院区集中学习《济宁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细则》“通知”精神
发布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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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我院在学术报告厅召开全院中层干部会议, 集中学习贯彻《济宁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细则》精神。院领导、职能、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孙新蕾书记主持。
孙新蕾书记首先传达了市卫生计生委、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文件—济卫字﹝2014﹞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通知”精神,对《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入解读。一是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是不准开单提成,三是不准违规收费,四是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是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是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是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是不准收受回扣,九是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孙书记要求各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九不准”的要求和精神实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落实,要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迅速在全院医务人员中掀起学习的高潮,充分利用医院网站、内网、宣传栏等阵地,大力弘扬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孙书记最后强调,希望各科室回去以后要充分利用早会、科室例会,把“九不准”精神和要求迅速传达到每一名职工,引导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细则,切实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营造我院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环境,为我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