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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济宁市慈善总会《关于开展肿瘤患者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的文件

发布时间:2010-10-11   点击次数:3394   来源:

关于开展肿瘤患者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题,特别是贫困肿瘤患者治疗问题,市慈善总会决定设立“济宁慈善医疗救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肿瘤患者慈善医疗救助活动,为城乡贫困患者提供援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及病种
全市范围内患有肺癌、胃癌、食道癌、肝癌、肾癌、胰腺癌、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鼻咽癌等恶性肿瘤的城乡及市直企事业单位贫困患者。
二、申报程序
患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慈善工作联络站提出书面申请,持身份证、户口本、贫困证明和乡镇以上卫生院出示肿瘤疾病诊断病例或其他相关诊断证明,有县市区慈善总会(企业有工会组织)审核,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贫困患者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发放《济宁慈善医疗基金救助证》(以下简称“基金救助证”)。贫困患者持基金救助证到济宁市肿瘤医院接受相关治疗,并按程序办理救助。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济宁市肿瘤医院为市慈善总会定点医院,肿瘤患者可持《基金救助证》接受门诊医疗援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门诊医疗援助。受助对象持救助证到济宁市肿瘤医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门诊费、换药包扎费。各种检查、化验费减免30%。
(二)住院医疗救助。市慈善总会在市肿瘤医院设立基金救助办公室,及时办理入院就住手续。受助患者在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程序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承担部分按照不同的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即:个人承担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20%救助;个人承担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0%救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个人实际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且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则上以不低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30%比例给予救助。
四、有关要求
1、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慈善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和济宁市肿瘤医院要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切实把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程序,阳光操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肿瘤患者的调查和救助审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助。
3、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广泛宣传救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努力扩大影响,打造慈善救助的品牌,吸引动员社会各界捐助,进一步做好贫困肿瘤患者的救助工作。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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