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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肿瘤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9-30   点击次数:10   来源:

济宁肿瘤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疗服务活动安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1、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由医务科、护理部牵头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等。
3、医务科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各科室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服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预案;同时,医疗事故、差错及纠纷的发生将纳入各科室、个人的考核内容。
6、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值班医护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应尽快调查,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告分管院长。
8、有关纠纷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以及造成纠纷或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当班医护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以备鉴定。
9、认真做好医疗纠纷预警工作,防范和减少纠纷发生。
二、处理措施:
1、发生纠纷或患者投诉1次,一经查实确属医护人员责任者,且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扣发当事医护人员当月奖金;该发生纠纷或患者投诉1次,经协调后未给医院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属于护理人员责任的,扣当事护士实绩考核10分。
2、医院赔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给医院造成10000元(人民币)以下经济损失并给医院造成一定的荣誉损害者,按医院:科室:个人=6:3:1的比例扣罚,当事医务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待岗学习一个月;给医院造成10000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并给医院造成严重荣誉损害者,按医院:科室:个人=4:4:2的比例扣罚,当事医务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和年终奖金,停止工作,待岗学习三个月,个人年终考核不合格。
3、本院人员唆使患方或故意挑起医疗纠纷,或在纠纷中起不良作用,对医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赔偿和声誉损害,经查实后,按医院相应规定给予处理,并承担经济赔偿的50%。
4、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按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外,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4、3、2、1年内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及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原技术职务2、1.5、1、0.5年内降聘一级,低聘技术职务期间免除奖金待遇。
5、因归口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一经查实,确属于临床科室问题,按处理措施中的第一条及相关归口处罚规定执行。
6、医务人员未经医务科批准,而外出会诊者,出现任何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7、触犯相关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以上处理办法对由医院批准备案的新技术、新项目、疑难重大手术者除外。
9、每季度医务科将院内纠纷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请医院领导批准后,在周会上或其它方式进行反馈、通报。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医疗事故,仍按以前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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