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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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保障部、卫生部及山东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组长:孙新蕾
成员:郝东军、袁明各、张侠、常文珠。
二、培训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方式
(一)业余自学。
(二)科内、院内学术讲座、病例讨论等。
(三)各种学习班、讲学班、学术年会等。
(四)外出进修学习。
(五)脱产学习。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五、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将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各级各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根据情况拟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制定培训目标,并定期检查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应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提倡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以短期脱产和业余自学为主。
七、继续教育可通过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与考查、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论文交流、总查房、短期或长期培训班等途径。另外,选送外出进修,参加自学考试也是继续教育的重要途径。讲课、作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均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八、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技术人员应将本人的学分证书和证明及时送交信息科存档。
九、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由信息科及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严格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年12月下旬公布学分情况。
十、派出学习、培训、进修,需根据全院发展和科室业务需要,由科室上报继教领导小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前往。学习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汇报学习结果,并在医院、科室学术会上汇报交流。 十一、本规定自2010年起实施并严格执行。
济宁肿瘤医院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