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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9-30   点击次数:18   来源:

关于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医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现根据医院有关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
1、凡职工因私请假的需填写请假报告单,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报院长批准。
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须报院长批准。
3、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或因事外出济宁的,须经院长批准。
二、病假
职工有病请假的,经医生诊断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应由医院指定的保健医生写出病假建议单;在外就医的,其假期应由所在医院出具证明,并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院长批准。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放射假的天数一律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各种请假应将书面假条及时报医院人事科,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捎假请假的、请假到期后不按时销假的,将视为旷工。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有关管理规章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考勤
医院固定专人进行严格考勤,月底考勤汇总表经人事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医院财务科按实际出勤发放工资。每月请假累计超过5天者,取消当月奖金(含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假)。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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